为规范钨钼锑矿采选秩序,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减缓结构调整,增进我省钨钼锑矿采选行业安全性、身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性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实施细则》、《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强化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报》(国办发〔2005〕38号)、《保护性铁矿的特定矿种勘查铁矿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涉及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研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钨钼锑是我国最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中钨、锑是被国家列入实施保护性铁矿的特定矿种。
新建钨钼锑矿铁矿项目必需符合国家和省涉及规划,计划铁矿,规范经营,限产保值。在国家新的政策实施前,停止核准新建钨、锑采选项目。 (二)综合利用,有效地维护。钨钼锑矿采选企业必需实施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令采富弃贫、采易弃无以、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不道德;必需按照“谁研发、谁维护,谁毁坏、谁管理,谁获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完全恢复、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列为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备,规模研发。钨钼锑矿资源应该依法配备给有一定矿山铁矿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备龙头造就起到的企业;矿山建设规模不应与闲置的矿床(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施规模化铁矿。
(四)依法铁矿,规范秩序。钨钼锑矿采选企业应该依法办理矿业权证和各种涉及申请,并在矿业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按照批准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选初步设计有序铁矿,一个原始的矿床(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行研发,有所不同采矿权人不得在同一区域内横向重合铁矿。有关矿山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命令的钨、锑矿产年度铁矿计划,不准盲目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超计划铁矿和计划外出口。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项目,必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涉及规划拒绝,合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用于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需遵守建设项目核准和用地审批申请,不得私自动工建设;必需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性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禁令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认的禁令铁矿区域内铁矿矿产资源。 (三)新建钨钼锑矿山,年生产建设规模超过单体矿3万吨/年以上(含3万吨/年),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现有矿山不具备资源整合或生产能力提高条件的,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送省安全性监管局关于积极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重开工作意见的通报》(皖政办〔2008〕18号)拒绝,通过改扩建,超过低于生产建设规模。2010年底前,钨矿年生产能力高于1万吨(含1万吨)、钼矿年生产能力高于2万吨(含2万吨)的,依据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精神不予重开。2011年底前,锑矿年生产能力高于1万吨(含1万吨)的,不予重开。
(四)新建选矿厂项目,年生产能力必需超过日处置矿石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日),并有合法平稳的供矿来源。2011年底前,现有选矿厂处置能力约将近日处置矿石量100吨的,不予重开。 选矿厂的尾矿库建设必需按照《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行。
(五)新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发〔2004〕20号)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拒绝办理。 (六)铁矿钨钼锑矿产资源,必需依法申请涉及证照;必需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安全性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程序;必需编成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保证金,并依照方案边铁矿边管理完全恢复;必需严苛按照批准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及安全性设施设计展开铁矿,不准向警方越界铁矿、乱采滥挖和毁坏浪费资源;必需在工程建设完工后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的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严苛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的组织生产,禁令边建设边生产。
三、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一)小型矿山:矿长不应具备中专以上(不含中专)学历水平,具备适当的矿山专业知识,报请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需不具备矿山涉及专业大专以上(不含大专)学历水平,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全职;地下矿山必需有3名以上、露天矿山必需有2名以上矿山涉及专业大专以上(不含大专)学历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型及以上矿山:矿长不应具备矿山涉及专业大专以上(不含大专)学历水平,报请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需不具备矿山涉及专业本科以上(不含本科)学历水平,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全职;矿山必需配齐矿业、机电、通风、地质、测量、爆破作业、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合乎工作岗位拒绝的类似工种技术人员。 现有矿山人员约将近规定拒绝的,需在2012年底前,通过培训超过规定拒绝。
(三)矿山企业应该对从业人员展开安全性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企业不应具体告诉从业人员有可能不存在的职业危害,并对从业人员展开专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四)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拒绝接受专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依法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者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设计、工艺和装备 (一)钨钼锑矿山必需具备经批准后的有资质单位编成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并按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
企业要按照规定拒绝及时填制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技术档案资料。地下矿山、大型和省属国有企业露天矿山的初步设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组织审查批准后。中小型露天矿山的初步设计,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的组织审查批准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新建大中型矿山要使用合适矿床铁矿技术拒绝的先进设备采矿方法,使用大型设备,提升自动化水平。 (三)矿山必需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四)矿山必需有区分有所不同矿石品质的采选工艺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满场地、共计浸润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和设施。
(五)矿山铁矿回采率、矿业贫化亲率和选矿回收率“三率”指标不得高于批准后的设计标准。 五、能源消耗 (一)地下钨矿山原矿综合能耗限额7.5千克标准煤/吨矿。
钨选矿综合能耗限额13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乏用电量限额45千瓦时/吨。
(二)地下钼矿山原矿综合能耗限额7.1千克标准煤/吨矿。钼选矿综合能耗限额13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乏用电量限额45千瓦时/吨。
(三)地下锑矿山原矿综合能耗限额7.2千克标准煤/吨矿。锑选矿综合能耗限额13.2千克标准煤/吨矿。
矿石乏用电量限额45千瓦时/吨。 六、资源综合利用 (一)地下钨锑矿山铁矿回采率要超过90%,露天矿山要超过95%;地下矿山矿业贫化亲率不多达10%、露天矿山不多达4%;选矿实际回收率超过80%以上,混合(难选)矿选矿回收率皆在75%以上,共计浸润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亲率超过70%以上,选矿用水废水循环使用率超过100%。 (二)地下钼矿山铁矿回采率要超过90%,露天矿山要超过95%;地下矿山矿业贫化亲率不多达10%,露天矿山不多达3%。
选矿实际回收率超过85%以上,混合(难选)矿选矿回收率皆在80%以上,共计浸润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亲率超过75%以上,选矿用水废水循环使用率超过100%。 七、环境保护 (一)不准矿山企业毁坏及污染环境,所有新的或改扩建项目必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需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置能力和生态完全恢复措施。
建设项目中预防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用于。禁令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铁矿项目,容许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铁矿矿产资源。 (二)新建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需展开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并实时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适当设施,对废渣、废水要展开再行利用,弃渣不应展开烧结、无害化处置,污水全部重复使用利用。
(三)矿山企业不应将土地复垦和植被完全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遵守土地复垦义务,编成土地复垦方案,有计划实行土地复垦和植被完全恢复;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创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按计划及时管理完全恢复因矿业导致的地质环境毁坏。地下开采不应使用填充采矿法或嗣后填充工艺技术,将矿业废石等固体废弃物、选矿尾砂开挖采空区,掌控地表坍塌,维护地表环境。
使用填充采矿法的矿山不容许地表都有范围偏移现象;露天开采不应自上而下分层铁矿,防止构成低边坡;使用其他采矿法的矿山,地表偏移程度不得毁坏地表植被、自然景观,影响辟(可分)筑城物安全性等。新建和生产矿山土地复垦率应超过100%(全面复垦);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率应超过100%(全面管理)。
(四)矿山采选污染物废气不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八、安全性生产与卫生防护 (一)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需符合国家安全性生产和职业危害预防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性技术规程标准,不具备适当的安全性生产和职业危害预防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性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防治事故的安全性确保措施,创建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定急救协议。 (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安全性设施和职业危害预防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用于。
(三)矿山建设项目必需依法展开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设施设计必需依法经过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未经审查批准后不得动工建设;安全性设施投入生产和用于前,必需依法经过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四)矿山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安全性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性生产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安全性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性投放,依法存储安全性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与工伤保险。 (五)矿山不应制订预防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合乎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危险性较小的设备、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展开定期检测检验;开采、通风、提高(运输)、供配电、以防灌溉等系统应该合乎安全性规程涉及规定。 九、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钨钼锑矿项目时,各涉及部门要采行并联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各自按照职责遵守涉及申请的方式授予涉及证照。
钨钼锑矿采选建设项目的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投资管理、用地审核、环境评价、安全性生产、竣工验收、证照授予等需合乎本行业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投产前,必需由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的组织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和有关专家构成的牵头竣工验收组展开检查竣工验收。
经检查竣工验收并未超过准入条件的,各涉及部门依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排查。经排查仍不合格的矿山,不准不得投产。 (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和现有矿山的生产能力,须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审核。
新建或改扩建及现有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的生产能力,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组织核定和审核;其他矿山的生产能力,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审核,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四)各级非煤矿山、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钨钼锑矿采选企业继续执行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展开督查。
(五)不合乎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后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不得办理矿业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核申请,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核申请,安全性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性审核申请,金融机构未予信贷反对,电力供应部门未予供电。被依法撤消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重开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更改注册或吊销注册。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定期公告合乎行业准入条件的矿山名单,并展开动态管理,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十、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限于于安徽省境内的钨钼锑矿采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牵涉到的涉及规定,若国家今后展开了修改,则按修改后的国家规定继续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说明,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拒绝展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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